序号 | 许可事项 | 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
1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与邮政企业签订的协议、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细则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2 |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有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文件 (二)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三)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由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文件 (二)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三)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4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申请人在信息系统向省局提交材料→省局通过系统接收材料并初审(3个工作日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省局受理申请,在系统告知申请人已受理→【不予受理的,省局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受理申请的同时征求省安全部门意见(7个工作日)并委托核查→受理后,系统自动将申请人信息转各相关市局,委托核查→市局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通过系统报省局(10个工作日内)→【省局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通过系统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通知相关市局(3个工作日内)】→省局对于符合条件的通过OA行文,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内)→省局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