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解读 2017-02-23
近日,国家邮政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2009年9月18日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发布修订后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修订后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将同时废止。 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对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邮件全程时限明显提升。新标准增加了同城和省内的邮件全程时限标准,同时对省际间邮件全程时限标准有了较大提升。如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的印刷品和包裹的全程时限,由现行标准的“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修改为“6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8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二是改变了普通包裹投递方式。新标准规定普通包裹由投递包裹单改为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其中城市范围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5KG以下按址投递,5KG以上投递包裹详情单。三是新增开办国际业务和包裹领取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新标准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四是扩大了邮件接收设施范围。新标准在重申现行标准“城镇居民楼应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基础上,将邮政包裹柜纳入到用户接收邮件设施的范畴中。五是保障邮件安全性方面有所加强。新标准增加了普遍服务场所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应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规定。六是增加了营业场所对外公示项目。新标准增加了应公示每周的营业日、每天的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等。七是明确未设置村邮站的村委会作为邮件接收主体。新标准规定乡、镇其他地区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八是增加了邮件接转点保管处理无法投递邮件要求。新标准规定了邮件接转点对超过一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签注意见后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九是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新标准缩短了邮政企业对用户投诉处理的时限,明确了邮政企业受理投诉时应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并设定了用户的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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