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 2017-03-21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寄递安全“三项制度”,国家邮政局发布《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协议服务和协议用户作出了界定,明确协议服务指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向协议用户提供的邮件、快件寄递服务;协议用户指委托寄递企业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并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指出,寄递企业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与便民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寄递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前,用户应当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其它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寄递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是企业用户的,寄递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协议用户不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留存复印件的,或发现企业用户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或曾因交寄违禁物品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不得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和提供协议服务。 为有效保障寄递安全,办法要求,寄递企业应当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告知协议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告知协议用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在协议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含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内容一致。对于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可以通过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实名登记身份信息,实现批量实名。寄递企业与邮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报备安全协议,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对协议用户交寄的大宗邮件、快件,采取特定方式过机安检;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和国际、港澳台邮件、快件,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全面过机安检。同时,寄递企业要加强对协议用户档案的安全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确保协议用户信息安全。 办法提出,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长期、批量的具体标准。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寄递企业报送的安全保障协议,查看协议用户档案,审查协议用户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此外,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寄递企业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寄递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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